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实施清单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1 | 生鲜乳质量生产收购安全监督检查 | 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 | 生鲜乳收购站 | 1、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及证照 2、建设位置及功能区划分 3、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化验检测能力 4、相关制度 5、挤奶厅环境及贮奶间的管理 6、生鲜乳收购站清洗、消毒、收购、销售等等各项记录情况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
2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1、是否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2、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是否建立养殖档案 4、是否有相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5、质量管理及育种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6、引种材料是否齐全 7、是否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8、运输途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种畜禽是否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 9、出售种畜禽是否申报并取得检疫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14】1号)畜牧业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并承担畜牧业养殖等相应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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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质量检查 | 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查 | 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和生产安全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