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榆树公园、行政新区北部公园、府前广场、华昌文化广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域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在禁燃区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